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部分中巴车减免通行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4
厦交财[2008]8号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免全市出租汽车和部分中巴车通行年费的意见(市府办公文办理抄告单第08111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全市出租汽车和部分中巴车通行年费予以减免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通行年费减半征收,由出租车企业统一办理。
二、纳入公共交通范围的中巴车(507、532、534路)免征通行年费。
三、首次缴纳通行年费的出租汽车由年费征收机构免费提供一张电子标签,并负责安装在车辆规定位置。车主应在首次缴纳年费后到年费征收指定机构安装。若电子标签遗失或损毁,车主需持有效证件至征收机构申请补办,但车主需承担电子标签的工本费。
四、已享受优惠标准缴交年费的出租汽车,如因报停、报废、被盗等退出营运的,不予办理退费。
五、本年度尚未缴交通行年费的出租汽车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出租汽车续缴年费的统一时间为每年3月31日之前,逾期缴纳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主办: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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