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31
厦交财[2006]2号
厦门市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免征或优惠具体范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1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免征或优惠具体范围,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1号的精神,现对《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交财[2005]12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车辆通行费的免征范围
1、本市公交车及纳入本市公交行业统一管理的中巴、农客免征通行年费。
2、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运输专用车给予免征通行年费。
3、长期在外省使用的闽D牌机动车辆实行先征后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到年费征收机构办理全额退款:
(1)上年度在缴纳年费时提出申请并没有欠费记录;
(2)有上年度年费缴交凭证;
(3)有上年度的外省异地委托车辆年检证明;
(4)有上年度的外省养路费缴讫证;
(5)上年度在市内道路(公路)上没有任何通行记录。
4、闽K牌200号以内、闽D牌180号以内、各地级市及龙海市20号以内免征通行费。
第二条、车辆通行费的优惠范围
1、本市集装箱车辆通行年费优惠征收。集装箱牵引车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自重计征车辆通行年费,自重在五吨以上的按五吨计征,五吨以下的(含五吨)按实际自重计征;挂车免征收。
2、自愿选择缴纳年费的外地集装箱车辆参照第二条第1款执行,但通过省属国道324线同安收费站时仍需按章缴纳次费。
3、选择缴纳次费的外地集装箱车辆仍按省政府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厦门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本补充规定相矛盾的,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六年元月二十四日
主办: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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