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运输车辆办理“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证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3-09-17  

  (厦交法[2003]18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宗农产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厦门辖区内的各公路(大桥)收费站所(高速公路除外)。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 办理对象:被确定为生产经营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有运输车辆。

  二、办理条件:⑴证明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材料;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⑶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⑷企业主管机关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携带本规定第二项所要求的材料到市交通委政策法规处填写“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证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证。

  四、办理地点:厦门市小学路158号交通口岸大楼。电话:2660623,传真:2660660。

  五、通行办法:⑴持有“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证的车辆应将“绿色通道”免征通行证张贴在驾驶室右边的挡风玻璃内侧;⑵必须是整车运载农副产品,零担及非整车的运载车辆仍要按规定征收通行费;⑶农副产品的免征范围是指:1.粮食(稻谷、大米、小麦、玉米、大豆);2.食用油;3.蔬菜(指新鲜蔬菜);4.禽蛋(禽:指鸡、鸭;蛋:指鸡、鸭蛋;属鲜活或冰冻);5.生猪(肉含冰冻);6.牛羊(肉含冰冻);7.水产品(指鲜活或冰冻);8.鲜牛奶。⑷运载以上规定的农副产品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明,接受收费站点工作人员的检查,经核检属实后方可免费通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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